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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按照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称公安部“139号令”),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自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已历经4次修改,之前对于违法行为的记分均有调整。“139号令”沿袭了“123号令”的规定,继续坚持了对于实习驾驶证、校车、大中型客货运车及危险品运输车的严重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总记分分值达52项,对于违法行为记分规定未作修改。

  

这些部令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规范驾驶人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123号令”对校车、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型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

  

一是设置了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二是设置了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记分项;三是将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四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规定,取消了原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等内容。

  

而“139号令”则进一步强调了实习期驾驶证的记分结果运用。一是原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二是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013年以来,长沙市共有10154人次驾驶人被记满12分,其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因满分并被降低准驾车型1413人次;共有496名实习期驾驶人被注销实习驾驶证,125名驾驶人被延长实习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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