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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家对“退一赔三”事件还有印象没

之前也有不少超豪华车维权的案例

动辄赔偿几百万,让大家一度认为找到了“发财致富”的机会

想法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现在可以醒醒了!

就在去年10月,“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诞生了

当时贵州省高级法院宣判了一起维权史上数额最高的“退一赔三”案件,当时宾利慕尚车主获赔1650万元。

由于赔偿金额巨大,也引起了很多人关注

面对这笔巨款经销商也不服,随后一审过后经销商提起了上诉

直到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对该案件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真让人不敢想!

法官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向车主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被撤销,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1万元。至此,“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终于落下帷幕。

很多人对这个事件不太了解,小编带大家回忆下!

资料显示,早在2014年,杨先生从贵阳新贵兴宾利授权经销商购入一辆价值近600万元宾利慕尚。后来车主杨某对车进行正常保养,此时意外发现,车子在销售商向自己交车之前,就有过大修记录,车主认为这个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给自身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为由此将销售商诉至法院。

(配图为宾利慕尚)

而具体维修如下:

1.在新车运抵贵州新贵兴进口宾利4S店当天,该公司在移交检查时发现车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于是进行了抛光打蜡清除了损伤这一处理操作记载于车辆的维修记录中。

2. 后来车主发现右后遮阳窗帘出现异响,于是新贵兴宾利4S店又更换了遮阳窗帘总成,这也记载于维修记录中。

而在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在车辆交付前,销售商对车进行过瑕疵处理和维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告知杨某维修情况,故可以认定前者故意隐瞒车况,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知情权,致使消费者不能基于真实意愿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使更换商品或退货的权利,因此构成欺诈一审判决撤销涉案销售合同,杨某将所购汽车退还给该公司,由于该车价格近600万,杨某已经开了两年多,销售商退车款时可扣除折旧费,按165万元计。该公司返还杨某购车款及车辆购置税约432万元,并三倍赔偿杨某1650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直到2018年11月30日,二审终审判决来了

由于一审审判后,汽车销售公司提起上诉,而二审终审判决:

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1万元。

新车在交付前,都会进行检查和矫正检测,其中包括对新车外观内饰、随车工具等静态检查,功能性零部件、机械结构等动态检查,即PDI程序。而本案在二审的焦点就是经销商PDI程序不告知消费者是否存在欺诈,二审时法院听取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阐述分析,认为在该案中PDI程序是“行业惯例”。

本案中车辆受损漆面比较轻微,通过抛光打蜡处理,此类轻微瑕疵经销商处理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按照PDI程序整备,并不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新车轻微损害整备,需要告知消费者,如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经销商只对侵害部分进行赔偿。同时,此次赔偿不能覆盖起诉费、律师费,也对消费者的过度维权进行了警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窗帘异响更换属于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并非是新车瑕疵整理,这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该如实告知,在这点上,被告未与告知,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由于窗帘更换没有给杨先生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以及实质损害;其次被告没有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被告将两处操作都如实记录并上传到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公开查询的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虽然在告知上侵犯了原告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了裁判,经销商欺诈罪名不成立,一审被告构成“欺诈”三倍赔偿1650万元判决撤销,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

而这一判决也就意味着“史上最贵退一赔三案”告一段落,二审终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车主只能获得11万的赔偿,而30.1万元诉讼费也要车主承担,相当于车主自己“倒贴”20.1万元。

从1650万到自己贴钱20.1万元,这个反差真的有点大,此刻车主心理阴影应该有点大吧!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也欢迎文章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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