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29日
5月1日起,交管部门承担扣押的停车费,车主们可以省下一大笔钱了
不知道司机们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当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交通违法之后,被交管理部门拖走,然后一个处理流程下来,少则一天,多则大半个月甚至更久,然后车主们不但需要缴纳罚款,取车的时候还需要到停车场交纳价格不菲的停车费。这让车主们叫苦不迭。
为了缓解这些情况,5月1日起,交管部门承担扣押的停车费,车主们可以省下一大笔钱了。
关于收费问题,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五天之内,交通部分扣留车辆并且承担发生的停车费用,然后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要是超过了时间还没有领取车辆的,费用由停车人承担,超过了30天的期限还未领取的,按照一定的法规处理。
不管怎么说,这是一个好消息,作为车主是应该欢天喜地放鞭炮庆祝一下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总有一种不好的预感。因为一直没有说明拖车费怎么收,到现在还是个迷,但愿是我想的太多了吧。但是别忘了,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意外就是最好的省钱大计,不被扣车的话,谁又能拿得动那些可观的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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