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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留言中,有不少朋友在询问,开车撞到狗狗后,该如何赔偿的问题,今天小编找了个相关的案例,为大家说明一下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如何理赔?理赔金额如何计算等问题。

这个案例中狗主人开出天价赔偿30万元,后经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案件描述】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调查】

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法院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藏獒价格为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老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提前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大型犬藏獒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放任其所有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行为已经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的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经不存在,并且经过调查目前没有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是在2008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为原告现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为优等品种,所以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犬主人没有为狗上狗链,是犬主人负次要责任的主要依据。另外,狗是否有合法的狗证等,这个也是定责和理赔的重要依据,各省都有各自的养犬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大同小异。

另外,现在很多养犬人,都把自家的宠物狗当亲人看待,所以有些养犬人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宠物狗按照家畜来理赔,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事情。遇到此类要求,直接要求对方起诉你和你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怎么判,保险公司就会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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