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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伤人交通意外时听说,保险公司不赔偿非医保药费,需要肇事方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卖的商业保险费率远远高于国家基础医疗保险的费率,但是赔付的时候,却是按照国家基础医疗保险的限定范围进行赔付,相信很多车主都会问,这样合理合法吗?

下面小编就借助真实案例,来讲解一下这一现象是否合理合法。

【案例描述】

2012年12月11日,虞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凌某所骑人力三轮车发生事故。凌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用去医疗费30889.75元。交警部门认定凌某、虞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

【保险公司辩护】

审理中,保险公司要求在医疗费中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认定】

非医保用药费用,商业险公司应予理赔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未予采信保险公司要求。

【案例分析】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涉案保险合同是商业性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费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加入保险利益期待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本案某保险公司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主张,降低了自身风险,减少了自身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法院判决未予采信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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