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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都说保险公司这个不赔,那个不赔,确实坑了不少车主,但是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很多驾驶人对于车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使得保险赔偿的结果或诉讼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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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注意这些误区]

【误区一】 12万元交强险限额内都能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每个车主都必须选择的保险,其保费全国统一,理赔最高限额是12.2万元。很多车主这就认为,交强险能赔12万元,不算少啊,一般的车辆损失也就够了,却不知道交强险还有个分项赔偿原则,每个可以赔偿的项目都有明确限额。

按照现行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2000元。在无责的情况下,医疗费赔偿的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类的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为100元。

也就是说,交强险的赔偿是按照项目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赔偿的限额内;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都属于死亡伤残类的限额内,12.2万元的限额并不是所有损失费用的简单相加,各个大类之间的限额不能混同。

例如,小赵只投保了交强险,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撞伤了小吴,交管部门认定小赵全责。小吴受伤治疗产生医疗费两万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全部损失总共3万元,可由于交强险对医疗费项目的赔偿限额只有1万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两万元医疗费中的一半,超出的1万元只能小赵自己承担。

【误区二】投保“全险”什么事故都不愁

既然交强险不够赔,那就干脆上个“全险”,这样一来不管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用担心了吧?不少车主对“全险”都是这么理解的,殊不知,这些车主脑海中的“全险”实际并没有那么全。

机动车的保险是由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涉水险等众多险种构成,通常我们所谓的“全险”,就是包含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但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投保人必须要了解每一个具体险种的承保范围才能按需投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赔偿的主要险种,而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是有不同的保额选择,如果保额选择过低也存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

例如,车主小王投保了“全险”,其中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仅投保5万元。一天,小王开车与骑自行车的小李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小王全责。在这场事故中,小李伤得很重,光看病就花了12万元,这种情况下,虽然小王投保了“全险”,但是只上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万元后,剩余的6万元仍然要小王自己承担。

【误区三】不管什么损失保险都能赔

还有些车主把保险当成是万能钥匙,认为只要保险多上点,保额提高点就万事无忧了,自己也就放松了对自身的约束和对车辆的控制。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些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的损失包括故意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等等。在保险公司尽到注意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诸如营运损失之类的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违法驾车情形的,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先行垫付赔偿款项,随后会向侵权人进行追偿,而第三者责任险则因存在违法事由而直接不予赔偿。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所垫付的款项只是为了使伤者及时获得救治,即使投保了交强险和高额的商业保险,所有责任最终也将都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例如,小张与朋友喝酒后准备开车回家,虽朋友一再劝阻,可小张还是执意要驾车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碰伤了行人小周。由于小张属于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小张一心认为自己有保险不怕赔偿,谁料保险公司以小张酒后驾驶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绝赔偿,交强险也只是先行垫付,垫付后便起诉了小张要求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所有赔偿费均由小张自己负担。

【误区四】超额投保能降低风险系数

对于汽车保额的确定,专家建议,最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就是车辆实际价值是多少就投保多少,一旦出险造成全车损毁可以得到足额赔付,消除后顾之忧。

但是,有的车主为爱车投保时担心保障不足,一厢情愿认为“保得多就会赔得多”,事实上,保险公司理赔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即在给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不可能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比如,一辆价值8万元的汽车投保了10万元的保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是汽车出险后的实际损失,即使发生全车全毁,最高赔付也不会超过8万元,即不可能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之相反的是“不足额投保”,有的车主为了省保费,选择不足额投保,10万元的车只投保8万元。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不足额投保”虽然省了保费,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就会得不到足额赔付。

专家指出,在汽车保险投保时,车主还应该避免重复保险。保险法规定,重复汽车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重复多次投保,也不会得到超额度的赔付。所以只要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后,就无需到另外的保险公司再投保。

【误区五】心存侥幸保险到期未续保

保险对于车辆的保障至关重要,可实际生活中,总有一些糊涂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忘了续保,或主观认为晚几天续保也没关系。往往就是这“无保”的几天,就给车主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万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小孙驾驶朋友小李的小轿车发生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医疗费3万元、误工费两万元、护理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14.5万元。由于小李没有按时续保,发生事故时保险已经过期,如果对方要求小李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则在医疗费限额1万元,伤残类限额11万元的限额内,小李是需要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的,只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小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为了节省几百元的交强险保费,要承担12万元的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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