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部分车主的答案都是不能。查看一下年审攻略,上面也赫然列明:确保车辆没有电子警察罚单,如有,需要处理后才能年审。
然而,事实上真的是这样的么?
日前,在禅城,车主陈女士认为年审和“处理违章”是两码事,并将市交警支队告上法庭。案件一审结果传来:市交警支队被法院认定“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需为陈女士补发年审标识。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纸判决下来,车主朋友们先处理违章再年审的规则共识,极有可能被打破。
也许你们会问,如果这是真的,为什么车主长期的观念里,以及年审的宣传里也始终灌输的是,必须先处理违章再办年审?
我们来看看以下的一条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里的第四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正是靠这这一条“规定”,各地方的车管所就以先处理违章为由强制车主缴纳罚款才可以完成年检。也正是这条“铁律”,使很多大意了的车主在没有处理违章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验车的最后一步(处理违章会有时间延迟,需提前处理)。
正是这样一句话:“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于是,依此规定,各地车管所将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实行“捆绑”。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部门规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即可,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就表明了将违章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提条件,这个规定并不合法,车管所因此拒绝给车辆发放年检标,这种行为同样不合法。换句话说,违章处理与车辆年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车管所督促车主及时处理违章,应该采取其他方式。所以最终法律判定车管所败诉,在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经过了安全检验的前提下,给车主发放年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