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对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改革,进行一个深度的分析,希望对车主朋友们有所帮助:
首先来看下费改对每一位车主的影响:
NCD即“无赔款优待系数”。
渠道系数是指保险公司的获客渠道,可以看出电销和代理人之间还是有比较大差距的。
自主核保系数则无明确规定,完全由保险公司自拟,主要由核保难度决定,此系数不同公司会有较大差异。
这里补充一点,因为费率表中删除了“指定驾驶人”因子和“指定行驶区域”因子,故新车险中“指定驾驶人”和“指定行驶区域”将不再享受费率优惠。
接下来先解读下通用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的变化:
以前出险时如未携带或遗失行驶证,无号牌或使用临时号牌的车主,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新条款则明确为“只有在行驶证或号牌被注销的情况下”,才能拒赔,前述2种情况都纳入保险责任了。
新条款对责任免除中的安检情况做出了明确,为避免不同地区、不同车型安检要求的不同而引起的无谓纠纷。
驾驶证方面,明确了“无证驾驶”的范围,实际是扩大了保险责任。
删除牵引或被牵引的责任免除,实际是扩大了保险责任。
统一与交强险之间的免赔率,是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以下是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变化:
新增了以上保险责任。
因海啸属于地震的次生灾害,而地震不属于产险保险责任,故删除。原机关单位的车辆自燃可享受车损险赔偿,现为统一保险责任,故删除,需额外购买“自燃险”。
上述第一条责任免除增加前提,是缩小了责任免除的范围,如在营业性场所外遭受损失仍可赔偿(如车辆养护期间被店员开出引起的车损),实际是扩大了保险责任,避免纠纷。
上述第二条责任免除的变更将过程改为结果,避免无谓的纠纷。
统一保额确定方式与赔偿方式是为了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便于精确定价,降低保费。
车型对折旧率的影响更精细化,可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便于精确定价,降低保费。
以下是三责险的保险责任变化:
明确了“无论驾驶人是否为被保人,都需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故避免了无谓的纠纷。
增加一项保险责任,即“因车载货物直接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三责险应赔偿,但间接造成损失的,仍为责任免除。
删除了原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家庭成员”,避免了“撞了家人,三责险能否赔偿”的争议,实际是扩大了保险责任。
以下是座位险的保险责任变化:
明确了“车上人员”的定义。
以下是货物险的保险责任变化:
增加了责任免除,可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便于精确定价,降低保费。
明确“货物自燃”属于“自燃险”保险责任,“车辆自燃导致的货损”才属于货物险保险责任。
以下是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变化:
删除原本与盗抢概率无关的责任免除,实际是扩大了保险责任。
新增2项责任免除实际是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可减少保险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便于精确定价,降低保费。
减少盗抢险所需提供的材料,实际是降低了原先的免赔率,扩大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与车损险相统一,出险时以保额赔付,缩短定损流程,避免纠纷。
修改后,即使在赔偿前找回被盗车辆,被保人仍需转让权益(即该车属保险公司所有),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