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06日
案例:
2016年5月,老张开车回家,经过路口时与驾驶摩托车的刘某相撞,刘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全责,张某无责。
老张觉得对方全责,损失应该由对方承担,但事情没有结束,刘某将老张及其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老张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5468元。
原因:
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由交通事故各方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分担。该案的事故发生在老张车辆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向刘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刘某自负。
假如老张没有买交强险,该咋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上述事故中,即使老张未购买交强险或交强险到期未及时续保,这5468元也仍要张某承担,这是由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宗旨所决定的。
小编总结:
1.对方无责,交强险要在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对方承担!
2.没买交强险,自己承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多出部分对方承担!
3.不买交强险、交强险脱保上路都是违法行为,各位车主要及时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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