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6月08日
2016年交强险费率表
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优惠10%;
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优惠20%;
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优惠30%;
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优惠;
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增加10%;
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增加30%。
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
六种特殊情况—交强险费率浮动
1. 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3.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4.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 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仍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
6. 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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