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8月24日
8月19日,作为城管主管部门的住建部公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处罚权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意见稿内容如下:
一、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提出了城管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以下六大方面:
二、城管也能给违规车辆贴条了
如上所述,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处罚权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也就是说,未来城管是可以贴条的。
也许有人会觉得,如此一来,城管的权力是不是更大了?如果和交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发生重叠,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怎么办?
《办法》明确规定城管的执法范围,其实就是要解决城管执法中不同部门的协调问题。六类执法范围,本身都是与专业部门协调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是一种政府部门之间执法行为的委托代理行为,或者执法权力的转让行为。
三、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四、城管要持证上岗,协管人员应当逐步减少,执法后果由主管部门承担
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五、不得擅处封扣物品,罚没款项要缴国库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六、执法将全程记录,建立办案评议考核制度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专家:《办法》还有待完善
这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以说让城管执法迎来了法律保障,也为城市精细化管理指明了方向。但是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还有一些值得认真分析和仔细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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