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8日
自2009年2月1日全国开始实施“互碰自赔”制度,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赔付。
互碰自赔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损失、不超2000、都有责任、各方同意”,就可以“互碰自赔”,详情如下: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4、不超2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互碰自赔补充
新规互碰自赔条件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
3、有车损险:事故各方都有车损险,且保有不计免赔(还未到期)
4、纯车损失: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5、不超5000:各方车损都不超过5000元
6、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7、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注意事项
1、报案后听从保险公司坐席和现场理赔员的指引,不要盲目的听从非专业人员的错误指引,导致后续理赔繁琐。
2、自费改政策出台以来,进一步加大了出险后对保费的影响,对于一些小金额的事故,如能私下协商处理为佳。
3、勿私自或听从汽修厂的‘朋友’伪造现场、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若被查处将对信用记录等有极大的影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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